澳大利亚广东阳江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 同乡会:中文全名是 “澳大利亚广东阳江同乡会(以下简称同乡会),英文名称是 ”Yangjiang Hometown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英文缩写YHAA)
2. 同乡会宗旨: 团结在澳大利亚各地的广东阳江籍乡亲,联络乡亲情谊,互帮互助,支持新移民融入澳大利亚社会。积极开展各项联谊活动,增进澳中两地的交往,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谋求会员福利,维护乡亲权益,传承和弘扬家乡文化,促进多元文化融合。同时提倡热爱澳大利亚,热爱祖籍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家乡和澳大利亚的发展贡献力量。
3. 同乡会采取自愿加入原则,是联系生活或侨居在澳大利亚各地的广东阳江籍乡亲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属非政治性,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组织。同时具有法人资格。
4. 同乡会注册地址:U1 G 55-59 Parramatta Road, Lidcombe
NSW 2141
5. 同乡会网站:待定, 微信群名称:澳大利亚广东阳江同乡会, 小红书:待定,facebook etc.
第二章: 同乡会会员
6. 入会资格
在澳大利亚居住,年满18 周岁的自然人,品行端正,愿意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者,有资格申请成为同乡会会员:
1) 祖籍为中国广东阳江(含父母的任何一方),或曾经在该地区居住过(含工作、生活或学习等)的人士;
或者
2) 以上(1)所述人士的亲属或朋友,有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7.申请会员资格:
1)本会会员分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种。
2) 申请会员资格必须使用本会指定的申请表,填写好后以书面方式 (含电子方式)交给本会负责人。
3)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在收到申请后的28天内做出决定。
4) 管理委员会做出该决定后,负责会员登记的负责人或秘书长必须在14天内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
5) 申请获准的申请人必须在28 天内支付申请费和会员费。
6) 财务主管必须在收到申请人支付的申请费和会员费后,通知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将申请人姓名等信息资料输入本会会员名册,申请人成为本会会员。
7) 成为本会会员后,除以下第8条规定出现的情形外,只要按照第 12条的规定缴纳了会员费,会员资格每年自动延续。
8.终止会员资格: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一个人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1) 死亡;
2) 辞去会员资格;
3) 未按时交纳会员费且逾期超过了3个月;
4) 根据本章程第15条规定被终止会员资格。
9.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1) 会员资格以及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转让或转送给另一人。
2) 当会员资格终止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失去。
10.辞去或终止会员资格 :
会员提前30天向秘书长提交信函,通知其辞去会员资格的意向。在通知时间到期后,该会员会员资格终止。
11.会员资格登记:
1) 同乡会会员资格年度涵盖的时间为公历的七月一号至次年六月三十
号。
2) 同乡会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设立和维护同乡会会员的登记花名册(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录每个同乡会会员的姓名、年龄、成为会员的日期、邮寄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信息。
3) 当一个人会员资格终止时,秘书长应尽早在登记花名册记录终止的时间和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4) 同乡会会员名册由秘书长妥善保管。
5) 会员可以请求在合理的时间下查验会员登记表,但不可以要求查验除人名外的其他私人信息。
6) 除非经管理委员会授权向该人发送同乡会内部通讯或与同乡会会议有关的通知,任何会员不得为了任何目的,通过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从同乡会会员名册中获得的个人信息。
12.会员费:
1) 新会员(含前会员)必须在加入同乡会时向同乡会支付申请费$20元以及以下所列的会员费:
a) 年度会员费:$30元;或
b) 1月1日以后加入的半价会员费:$15元。
2) 已登记在册的会员每年向同乡会支付年度会员费30澳元,永久会员除外。
3) 一次性向同乡会支付会员费$500元的会员成为永久会员。
13.会员的权利:
1) 优先参加同乡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2) 有权享受同乡会提供的各项福利。
3) 拥有推举权与被推举权。
4) 在会员大会上参与投票表决权。
14.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澳洲的法律法规,遵守同乡会章程和遵守管理委员会所做的决议。
2) 积极参加同乡会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服务,协助筹募捐款。
3) 关心和支持同乡会的建设和发展。
4) 主动维护同乡会的声誉。
5) 按时交纳会员费。
6) 每位会员需要积极发展新会员。
15. 同乡会会员对以下任一事项支付所需费用的责任,仅限于该成员根据第12条应缴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金额:
1) 协会的债务和负债,
2) 协会清算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和支出。
16.会员惩戒:
1) 如果某会员出现了下列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在有效法定人数过半的情况下通过决议终止或者暂停其同乡会会员资格:
a) 拒绝履行或不遵守本章程或管理委员会的某项或某些规定。
b) 做出任何违背或有损同乡会利益或形象的行为或言论。
c) 被认定不再是合适的会员。
2)管理委员会在终止或暂停会员资格后通知该会员。
3) 如果被惩罚的会员不服管理委员会有关惩罚的决定,可在14天内向管理委员会用书面提出复审申请,管理委员会则需交由下一次的会员大会进行表决。
4) 如果会员超过了上诉期未上诉或会员大会作出了相应的决定,终止和暂停正式生效。
17.
纠纷解决
同乡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同乡会之间的任何跟同乡会章程相关的纠纷争议,必须先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负责召集纠纷争议相关人员,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内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诉诸NSW Community Justice Centre 及其他外部纠纷调解机构解决。
第三章: 组织架构
18. 同乡会组织架构为会长管理委员会制。管理委员会为同乡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重大议事决策机构,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管不同事务,中英文秘书长各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财务主管一名。
19.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管等所有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管理委员会成员除外,由筹备委员会选出,任期两年)。第一届后的每届管理委员会任期五年,会长可以连任,最多连任两届(经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推荐,可继续连任多届会长。)
20.同乡会管理委员会所有委员若果出现本章程里第34(2)(3)的规定,就必须离职,委员的罢免需通过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投票同意,即时生效。
21.同乡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对同乡会有突出贡献(捐赠$5000澳元或以上)的前会员或社会人士为永久荣誉会员。人选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名,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担任荣誉职位和顾问的人士不具有投票资格,但可享用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会员福利。
22.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和决定同乡会的所有会务,事务和重大计划或事项。
2)听取和审议同乡会的工作报告,人事任免,财务预算等其他提案。
3) 根据本章程行使同乡会的职能和权力。
4)负责和祖家及其他同乡会的交流。
5)在每个财政年根据相关法律向公平交易机构提交财政报告,并履行缴纳登记费等法律义务。
23. 会长:
1)领导同乡会全面工作,主责行政方针,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当会长不能主持有关会议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位副会长代为主持。
3)在任何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票数相同,会长再投关键一 票。
4)提名任命常务副会长人选。
5)提名荣誉职位和顾问人选。
24.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1)协助会长工作,积极参与讨论执行同乡会的大政方针。
2)在会长带领下,按照分工,负责分管有关部门的组织工作。
3) 常委副会长主要负责制定同乡会方针政策,任务和目标,宣传和对外联络事务,并负责筹备会员大会。
4)会长不能主持会议或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常委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责。
5)提名荣誉职位和顾问。
25. 秘书长,副秘书长:
1)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文书事务。
2) 根据章程发出开会通知并负责会议记录。
3)秘书长担任同乡会的public officer, 就是与政府联络官(中文秘书长和英文秘书长自行商量决定)
4)负责收发外界社会团体,机构发给同乡会的有关信函,然后通知转交给有关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处理。
5)秘书长妥善保存所有文件记录,当任期满的时候,如数移交下届的秘书长。
6)负责会员登记工作和妥善保存会员登记册,当任期满的时候,如数移交下届秘书长。
26. 财务主管:
1)妥善保管同乡会的财务文件,账本。
2) 确保收取同乡会的所有款项,确保支付同乡会所有应付款项。
3)定期(每个季度)向会长或常委副会长提交简单的财务说明。
4)每年必须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同乡会财务状况。
5)每年必须在会员大会上向会员报告同乡会的财务状况。
6)如果财务主管无法履行职责,会长可以指定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并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代行其职责。
7)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财务主管不得将外务文件,账本等移交任 何人 。
8)管理委员会可以投票提出检查财务状况的要求,财务主管在收到相关通知15天内安排提供资料供查验。但查验次数每年总共不超过两次。
9)财务主管任期满的时候,必须把保管的财务文件和账本全部移交下届的财务主管。
27. 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均应积极参与同乡会各项活动,担负起各自 职责,不得无故不履行职责。如有违反本条规定者,管理委员会可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劝说,督促和整改。
28. 会员大会:
1)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
2) 同乡会会员大会包括年度大会和特别会员大会。
3) 年度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于每年九月至十月举行,管理委员会可决定提前或延迟举行)。
4) 经三分之二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或超过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会员提出书面要求,管理委员会可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5)会员大会的通知必须在大会日期至少14天通过包括电话,短信,私人微信,同乡会微信群,同乡会网站,电子邮件或信件等任何一种形式向所有会员发出通知,通知大会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大会的议程。
6)未在通知中列出的议程,不得在年度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上审议或投票。
7)大会法定人数: 只要有五名有资格投票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视频会议也有效),即构成有 效到会法定人数。
8) 会长担任会员大会主席,如会长缺席,由常务副会长担任会员大会主席,在会长和常委副会长均缺席的情况下,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一名副长担任会员大会主席。
9) 会员大会可包括下列议程:
· 确认上一次会员大会及其后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的记录。
· 审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审议管理委员会的财政报告。
· 修改同乡会的章程。
·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
· 审议正副会长的罢免案 。
· 审议各类提案,但会员不得要求在会员大会上增设任何议程。
10) 表决:
· 会员大会对决议的表决,可以由会议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 出席会员等于或超过法定人数并有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
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的每项决议,每名会员每次只能投一票
·
如果出现相同票数,会长或大会主席再投一票。
·
管理委员会会议和会员大会均不接受代理投票,缺席投票或委托投票。
·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管理委员会会议或会员大会可接受视频会议或者电子方式投票。
29. 管理委员会会议:
1)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决定合适的地 点,时间和形式。
2)秘书长必须在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至少三天前以电话,短信,私人微信,微信群群发,电子邮件或信件形式通知每一名委员。
3)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对会议议程和议题的简要说明,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截至征集工作。
4)现任委员只要有超过三人出席,即构成委员会会议的有效到会法定人数。
5)如果会长缺席,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如果两者都缺席,则由其他到会的委员们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6)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数如果超过了法定人数,现场超过半数同意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7)如果票数相同,会长或大会主席再投一票。
30. 管理委员会席位临时空缺
1)
即使管理委员会任何职位空缺,管理委员会仍然运作。
2) 在管理委员会职位临时空缺的情况下,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特别决议指定同乡会会员填补空缺,直至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
3) 如果会长,秘书长或财务主管职位出现空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特别决议指定管理委员会委员填补空缺,直至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
31.
资金来源
1)同乡会资金来源于同乡会会员费、募捐款、利息以及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
2)年费金额由年度会员大会决定。若年度大会未就本项做出更改,年费金额按前一年金额收取。
32.
资金及公产管理
1) 同乡会收到的所有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现金、转账及支票等),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存于同乡会的专门银行帐户。
2) 同乡会在收到款项后,财务主管需尽快开出收据并保留副本。
3) 同乡会接受到物资捐赠,财务主管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委员需及时准确记录,且对使用情况需同步记录。
4) 同乡会资产(含现金和不动产)属于同乡会,管理委员会指派并经管理委员会决定由财务主管及若干名会员具体负责管理。
5) 同乡会资金大额款项(单项开支超过1,000元)的使用,需以管理委员会会长决定的方式使用。
6) 财务主管负责并受管理委员会监督,所有支票、汇票、本票和其他流通票据的签署权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财务主管负责。更改账户签字人需通过管理委员会特别决议同意。
7) 同乡会经费和财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发现违纪行为同乡会将采取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同乡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账户与审计
1)财务应保存清晰账目,按时申报财务报表及申报税务。
2)同乡会的财政年度依照澳洲的会计年度,为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结束,为期12个月。
34.
资产处理
同乡会为非盈利社团法人组织,
1) 根据法律规定,同乡会资金和资产仅用于同乡会会务,同乡会不得为其任何会员提供金钱收益、报酬或分发红利。
2) 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财务主管和秘书长等对同乡会法人实体及其财产承担信赖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任何构成利益冲突的行为或活动。
3) 任何会员不得以同乡会名义进行商业活动或牟利活动,
违者需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4)若同乡会解散,剩余资产须转交予其他非盈利机构,不得分配给个人。资产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同意商定。
第五章: 章程修改与解散
35.修改章程:本章程修改需经管理委员会委员大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提出修改意见,并经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36.解散: 同乡会必须召开特别会议,三分之二到会成员投票通过,方得终止活动。
37.资产处理: 解散后剩余资产须转交予其他非盈利机构,不得分配给 个人。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于管理委员会。